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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晶丰明源(688368)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秘书、2021年度财务负责人汪星辰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给予其他处罚。
据了解,“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汪星辰: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你公司与部分供应商签订了预付款项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预付款项在后续采购交易中每年可用于抵扣采购款的金额存在限额,导致预付款项实际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产能保证金回收期限超过一年。但你公司将上述预付款项和保证金分别作为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在流动资产科目列报,导致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2022年半年报中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应付账款等科目存在错报。2022年10月28日,你公司才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就前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2〕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罚说明如下:汪星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2021年度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决定对汪星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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