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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中创新航发布公告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创新航应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300750)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263.25万元及其他费用。宁德时代方面对此回应南都记者称,“我们尊重法院判决,保护知识产权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鼓舞和支持”。
中创新航方面则向南都记者表示,专利诉讼本是企业间正常的商业竞争手段,公司也充分尊重第三方知识产权,但对于滥用专利权扰乱动力电池产业有序竞争环境的行为,公司会积极寻求法律规制手段,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南都此前报道,根据一审判决书,中创新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中创新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至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263.25万元,并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12.75万元,以及赔付宁德时代合理支出20万元。此外,福州中院已驳回宁德时代的其他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判决仅涉及宁德时代起诉中创新航专利侵权案的一部分。2021年7月及9月,宁德时代曾先后向福州中院提出诉讼,起诉中创新航5件专利侵权,涉及正极极片电池、防爆装置、集流构件和电池、锂电池,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索赔金额达1.88亿元。2022年8月,针对中创新航的专利侵权,宁德时代新增1项侵权诉讼,索赔1.3亿元。同时,宁德时代已正式向法院起诉中创新航不正当竞争。
对于这一判决的影响,11月30日,中创新航方面再度回应南都记者称,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影响。
中创新航方面称,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公司产品均已采用更先进的技术,与涉诉专利的早期技术完全不同,已不存在一审判决中提及的需要立即停止销售涉诉产品的情形,所有产品都可以自由地生产销售。
中创新航方面还称,此次判决为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中创新航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尚无法确认终审判决时间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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