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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及时披露参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等 ST时万被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2-12-19 22:22:42 来源:同花顺财经


(资料图片)

讯(记者昝秀丽)大连证监局网站12月19日发布关于对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时万(600241))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李军、庄绍英、姜道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ST时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业绩预告及业绩修正不准确、未及时披露参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董事长李军、董事会秘书庄绍英、财务总监姜道林,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董事会秘书庄绍英、财务总监姜道林,对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大连证监局当日还发布了关于对辽宁时代万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ST时万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中非林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非林业)、中非林业(香港)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以下简称林业办事处)非经营性占用ST时万资金2991.1万元,占用资金截至年报披露时未偿还。其中,ST时万原持有中非林业母公司股权期间向中非林业支付的贸易合同预付款,中非林业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发货且未归还相关款项2632.39万元;公司和林业办事处未按照合同约定向ST时万支付房租款余额352.88万元;ST时万为林业办事处代垫费用5.83万元。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未及时制定还款计划,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相关规定。

辽宁时代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大厦)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是ST时万的参股公司。在2019年4月和2020年1月,时代大厦先后用自有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为公司和公司关联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2.1亿元。上述担保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解决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配合ST时万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大连证监局将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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