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之
情形的说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信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件有限公司43.86%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之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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