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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开山股份(300257)(300257)发布公告称,本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杨建军,公司财务总监周明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给予其他处罚。
据了解,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100296XK)存在以下问题:1.2021年1月,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冷却器及配件累计2,557.3万元。你公司董事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1%。你公司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2.7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2.你公司于2021年1月将3.0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你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3.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2021年1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正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开山流体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采购蒸发冷、冷却器及配件累计2,557.3万元。公司董事杨建军担任浙江开山银轮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1%。公司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披露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2.7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2.公司于2021年1月将3.0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杨建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经查,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100296XK,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周明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page]
处罚说明如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建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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