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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郭金刚(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串通投标罪、洗钱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金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金刚利用担任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庄煤矿矿长,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王庄煤矿矿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指使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掩饰、隐瞒其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串通投标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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