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产评估增值
资产评估增值是根据国家法律或法令对企业拥有的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确认的价值高于原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目前,按照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清产核资、股份制改革以及其他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一般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的帐面价值。对于首次评估,只有增值时才涉及资本公积科目。而非首次评估则视具体情况按照稳健性原则处理。即评估减值若与过去评估增值有关,首先要冲减前次评估已记入资本公积的增值部分,余额计入损益。评估增值若与过去评估减值有关,则要先冲减前次评估减值记入损益部分,余额增加资本公积。
在会计核算上,除清产核资评估外,其他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均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显“资产评估增值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待评估资产使用或处置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这时才可以用于转增资本。
(三)非现金资产股权出资
还具有代表性的非现金资产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加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按照评估增加值扣除未来应交纳的所得税后的余部,贷记“资本公积一一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其他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账务处理与固定资产股权投资类似。在该投资未转让或收回前,形成的资本公积不能转增资本,也不能用作冲减已核销的损失。
(四)接受捐赠资产
接受捐赠的资产是指企业接受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赠与的资产,这种捐赠行为,也是对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但捐赠人并不谋求对企业资产提出要求的权利,也不必对企业承担责任。所以,捐赠者不是企业所有者,这种投资本形成实收资本,投资形成的企业权益增加计入资本公积。企业按自捐赠的实物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扣除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实物资产的累计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递延税款”等科目,按照捐赠资产价值,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科目。
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价值计入资本公积后,虽然构成资本公积的一项来源,但其性质与一般资本公积不同,既不优用于转增资本,也不能用作冲减批准核销的损失,而应待该资产价值全部实现后,将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核算。
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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