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赌边界的约定
PE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后,往往会派自己的线眼到目标公司去,那么这个边界如何约定才能保证彼此利益最大化?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PE是否需要委派董事或者高管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管?
(2)在股权转债权的情形下,是不建议存在PE委派其他人员对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管控或者干预的。
5、设定对赌终止的条款
在签署对赌协议时,建议投融资双方都应当考虑设置合理的对赌终止条款,即约定在特定事项发生或者合作主体一方出现特定行为的时候或者直接设定对赌协议有效期,一旦满足约定条件,则对赌协议自动终止。譬如,在目标公司面临上市、新三板、兼并重组时,对赌协议终止,或者约定限制投资方向目标公司所处行业领域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转让股份的条款,并根据这类情况做出相应的违约条款设置等等。
6、争议解决
建议对赌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优先选择仲裁,主要是仲裁一般以处理复杂的经济案件居多,经验丰富,其次,仲裁是一裁终局,耗费的时间较短、成本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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